2014中國碳金融發展報告:
碳價信號初步形成 全國市場建設存兩條路徑
利馬時間12月6日,中央財經大學氣候與能源金融研究中心在秘魯利馬召開的聯合國應對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0次締約方大會的“中國角”邊會上,發布了《2014年中國碳金融發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提出,全國碳市場的構建可存在兩條路徑:一是自上而下的碳市場;二是自下而上的碳市場。在構建過程中,要解決兩個核心問題:中央與地方權力的合理分配、試點碳交易所的轉型。
報告認為,應當允許區域碳市場獲得一定的自主權限,包括與其他非試點區域的連接,與全國碳市場的逐步連接,配額的自主分配,拍賣資金的靈活應用等。同時,全國7個試點碳交易所轉型有兩個方向:一是發展為地方拍賣平臺,二是轉型為碳金融服務機構。
報告認為碳基金體系是中國碳金融發展的基礎設施,應當構建多元化的“國家-地方”和“公共-私人”碳基金體系,同時建議建立或將已有國家扶持型基金轉型為國家氣候基金,并建立地方與國家合作的區域碳基金,并設立周轉碳基金;在撬動私人資本方面,建議成立政府引導碳基金,該基金作為連接碳市場與金融市場的主要渠道,充分發揮公共資金的引導作用,同時可以設立技術碳基金和行業碳基金,豐富碳基金體系的功能。
中央財經大學氣候與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王遙說,碳市場發展還很不成熟,存在著潛在的風險,但目前市場上幾乎沒有為參與者提供風險管理工具,也未建立碳金融監管體系。無論是從碳金融市場的可持續發展、相關經濟部門和市場穩健發展還是從公共利益出發,碳金融監管必須能夠保證有效的交易和定價機制、避免欺詐和價格操縱、平衡信息透明度及保密程度。
碳價信號初步形成
報告總結試點碳市場運行一年情況后認為,碳市場規模和價格區間已經形成,但市場仍處于初級階段
經過一年的運行,各試點地區二級市場已初具規模,市場整體價格波動幅度基本處于20元/噸到90元/噸之間,這對未來全國碳市場的價格波動區間有很強的示范作用。但是,流動性嚴重不足的問題,也同時影響到碳價的準確性。
自啟動之日至2014年8月22日,各試點地區的交易量總計不足1300萬噸,交易額總計不足人民幣5億元。這尚比不上歐洲碳市場高峰時期一天的交易量。市場的流動性是由機制設計、產品、參與主體風險偏好,以及其他制度約束等因素決定的。
目前各地區的配額屬于地方“糧票”,總量大小和配額發放松緊直接影響該地區的交易活躍度。市場上交易品種單一,僅限于配額現貨。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截至8月22日,CCER尚未投放市場。各試點地區限制了抵消比例,預計CCER交易量非常有限。市場參與者多集中于控排企業,控排企業屬于實體產業,碳資產意識十分有限,對交易的接受度較低;而由于會計記賬、發票開具、稅收類別等未明確,控排企業相關負責人面臨繁瑣的內部溝通與審批流程,限制了其參與交易的積極性。
雖然試點地區基本均已對投資機構開放,但碳市場的不確定性以及微弱的流動性導致投資機構保持觀望態度。除了率先引入個人投資者,深圳近期成功引入境外投資機構,但深圳在試點地區中市場總量最小,恐難以大規模地提高交易量。而受制于證監會的“37/38號文”,碳交易平臺采用了限制市場交易活躍度的“T+3/5”交易模式。
不過也能看到,經過一年的交易,碳價信號已經初步形成。碳交易市場的重要功能是釋放碳價格信號,反映碳減排成本。各試點地區價格比較懸殊,截至2014年8月22日,市場價格最高達到130.9元/噸(深圳),最低為20.74元/噸(天津),成交均價最高為70.2元/噸(深圳),最低為29.6元/噸(天津)。從價格波動上來看,深圳波動幅度最大,達到+80%~-62%,上海和北京市場波動幅度相對較小。
各試點省市基本將履約期設定在每年6或7月份,2014年履約前最后一個月的成交量占總成交量的比重,除天津之外均超過了65%,這說明大部分交易集中發生在最后一個月,以履約為主要目的,交易集中度過高,市場有效性不足,難以形成公允的價格。
由于碳市場參與主體為控排企業,因此企業的交易能力直接影響了市場情況。報告發現,目前企業主體已經感受減排壓力,但碳資產管理意識和能力仍有待提高。
企業參與二級市場存在障礙
報告以廣東省碳交易試點為例,分析了企業參與碳市場的現狀和挑戰。報告發現,國有企業占比是影響市場結構的顯著因素。
廣東碳市場的重要特征是排放密集型國有企業占據市場的核心地位,僅電力行業排放即占到了總排放的一半以上。根據調研發現,國有企業在參與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上的意愿明顯不同。國有企業普遍將參與一級市場有償分配活動視為政治義務,而對二級市場的交易活動缺乏積極性。由于國有企業在廣東碳市場的主導地位,其風險偏好顯著影響到了參與二級市場的積極性。
在調研中發現,控排企業參與二級市場存在四點障礙。一是擔心未來配額不足,希望留存配額。二是普遍未建立完善的碳管理體系。三是缺少專業性人才。四是政策不穩定,使得參與市場的風險較大。
同時,分配方法也影響著企業參與碳市場。其中,歷史法在具體實行中遭遇更多問題。
由于數據條件約束,廣東被調研企業實際上仍然以歷史法為主,這些企業普遍反映采用歷史法導致配額分配過少,其主要原因有三類。
一種情況是行業景氣發生結構性變化。在基準年2010-2012年之間,鋼鐵和水泥行業較為蕭條,停產停工現象較為突出,而電力行業恰恰相反,處于滿負荷運行階段。因此導致鋼鐵和水泥行業配額分配較緊,電力行業分配較松。當前,鋼鐵與水泥行業處于利潤較低甚至虧損階段,無法承擔較高的履約成本。
另一方面,早期減排行動未被考慮其中。被調研的許多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間已經進行了較多的節能改造活動,進一步減排的空間相對較小,成本較高。這些早期的貢獻并未在配額分配方案中考慮,使其獲得較少的配額。此外,一些環保類項目能耗較高,導致當前排放增加,與碳減排政策產生了一定的沖突,也制造了一定的不公平性。
第三,企業檢修、事故意外等突發情況未被考慮。大部分生產型企業每2-3年進行一次大規模檢修,檢修時間1-3個月不等。而采用歷史法計算平均值時,并未將其剔除,使得配額分配過少。
同時,報告也嘗試分析了碳市場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通過調研發現,由于無法有效傳遞碳成本,廣東碳市場的企業競爭力受到了明顯的影響。
其中,電力行業盡管盈利能力較強,具有較好的支付能力,但未來幾年的發電量預期不樂觀,可能會面臨較大的成本壓力。水泥和鋼鐵行業處于不景氣周期,部分企業經營困難,虧損嚴重,由于其為高排放行業,碳成本極大的影響到了其現金流。石化行業凈利潤率6.6%,經營狀況尚可,沒有明顯表現出對競爭力的擔憂。鋼鐵和水泥作為競爭性行業表現出對公平性的極大擔憂。由于其他地區并未實現碳交易,或者碳價格較低,導致本地區企業承受了額外成本,該成本無法轉移到下游。個別外資企業表示在各種成本上升的情況下,有可能考慮搬遷。電力和石化行業由于壟斷優勢,其競爭力受到較小的影響。
要關注市場鏈接風險
通過風險識別,報告指出在試點和全國市場的設計過程中,需注重配額供給、履約目標實現和市場鏈接等各類風險。
首先是配額供給風險。實踐證明,配額過度分配或是分配不足都會打擊市場信心。此外,部分金融市場參與者擔心如果未來衍生品的數量迅速增長,以至于金融合約數量超過了發放的配額數量的總和也會對碳金融衍生品市場產生不利影響。
同時,也要關注履約目標是否偏離。
碳市場設計的初衷是應對氣候變化,高效的實現經濟體的節能減排目標。因此,對于市場主要參與者,即需要履行減排目標的企業、投資者、金融工具的設計者而言,碳市場發展與節能減排總體目標之間的關聯度尤為重要。任何來自碳市場的微觀市場行為以及宏觀發展上與節能減排的總體目標背道而馳的評價都有可能對市場長期、有序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
在市場鏈接過程中同樣風險。分散發展的市場不可避免的要面臨各市場之間缺乏聯系的問題,這也被認為是限制市場進一步發展的主要障礙。分散交易體系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圍繞共同的標準發展,以增加整個碳市場的流動性、透明度和市場發展的深度。當前,在全國碳市場頂層設計階段,七個區域碳市場在未來將執行怎樣的角色值得關注。
未來,整個碳市場的流動性有望隨著在國際市場間建立有效鏈接,以及在各地區、各政府間實現更廣泛的注冊鏈接而得到提高,這些鏈接的容量和有效維護對于市場的有序運作至關重要。
報告分析,在市場供給方面也存在四類風險,需要市場設計和參與者加以考慮。
一是參與主體風險。碳市場發展歷史較短,缺乏有規律性的數據積累和成熟的避險工具,對參與企業的風險管理帶來了更多的不確定性。同時,對于一個年輕的市場,無論是市場設計者、操作者的經驗積累都非常有限,受管制的公司和投資、咨詢機構也缺乏相應的人才儲備和能力準備。這些因素都可能導致市場操作失誤或出現事故的幾率較高,從而損害投資者利益。
二是產品供給風險。目前,全球碳交易包括配額交易和項目信用兩種。項目交易包括一級、二級CDM交易和聯合履約(JI)交易。CDM和JI二級市場主要是由碳基金的投資行為建立的規模龐大的不受國際法約束的碳金融市場。在不同機制形成了不同產品的同時,又形成了在交易所等平臺上完成的場內交易和交易平臺之外的場外交易,且衍生出包括遠期、互換、期貨、期權等產品,呈現出碳貨幣證券化和發展為套利交易產品的趨勢。
如何衡量這些金融產品的質量將會成為方法和評估技術上的難題,這種技術上的不確定性將使碳衍生品交易變得更加不透明,更易于隱藏和傳遞風險。
三是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將很可能是中國碳金融市場發展將面臨的最大問題之一。一般情況下,市場圍繞著具有較高流動性的交易所運行。這取決于市場本身的商品化程度,參與者的多少,以及產品是否足夠豐富,從而使較多的參與者針對豐富的產品尋求風險管理解決方案。如果市場的發展致使交易工具可替代性低,進而導致流動性分散,則會有損市場信心。低流動性阻礙了參與者自由交易,會給市場和潛在投資者帶來風險。
四是信息不對稱風險。市場發展有序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參與者以及公眾是否能夠及時、準確的獲得對于交易規模、質量、價格等方面信息。在不成熟的碳金融市場,會大量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形,市場交易一方利用掌握信息的便利條件,使自身獲益而使交易另一方受損的風險大量存在。
此外,除了市場發展初期這些有代表性的市場濫用行為,未來還有可能出現的違規操作風險。包括利用碳市場作為工具的嚴重犯罪行為,比如欺詐、洗錢、為恐怖活動籌資等;以碳市場為目標的盜竊犯罪行為,包括利用網絡釣魚或者黑客攻擊登記系統來盜取賬戶中的配額或減排信用;金融市場違規行為,包括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
全國碳市場應關注中央與地方權力分配
根據國家發改委規劃,將于2014年底出臺全國碳市場相關管理辦法,其階段性目標是:2014-2015為準備階段,完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基礎設施建設。2016-2020為運行完善階段(第一階段),全面啟動實施和完善碳市場。2020年后為拓展階段(第二階段),擴大參與企業范圍和交易產品,探索與國際市場連接。建立全國碳市場應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思路,同時要大力提高排放數據質量。
報告指出,盡管碳試點主要是為全國碳市場提供經驗,但全國碳市場的建設并不意味著區域碳試點以“一刀切”的形式結束,要有效處理好當前試點市場如何與全國碳市場對接的問題,允許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全國碳市場應當是一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既包含全國性的二級交易市場,也包括區域性的一級市場以及碳金融市場等。地方政府在后者的建設中應當發揮重要的作用。
因此,全國碳市場的構建可存在兩條路徑。一是自上而下的碳市場。即國家發改委從中央政府的角度構建全國性的減排目標體系、履約體系、MRV體系、市場運行體系、監管體系等,建立統一的市場規則,在新的框架下進行市場交易。二是自下而上的碳市場。即允許區域碳市場獲得更大的自主權限,包括與其他非試點區域的連接,與全國碳市場的逐步連接,配額的自主分配,拍賣資金的靈活應用等。
報告提出,在構建過程中,要注意兩點重要問題,一是中央與地方權力的合理分配。配額分配是碳市場的核心問題,事關公平和效率的平衡。由于配額分配極其復雜,各地已經建立了不同的分配方法,并獲得了一定經驗。未來全國碳市場配額分配的關鍵是統一分配規則,但同時需賦予地方政府進行配額分配的權利,保持其靈活性。
二是試點碳交易所順利轉型。全國7個試點碳交易所運營形式和股權結構較為復雜,而全國碳市場最多需要兩個交易所的支撐即可。這意味著至少5個碳交易所面臨轉型的問題,轉型有兩個方向:一是發展為地方拍賣平臺,二是轉型為碳金融服務機構。必須處理好試點碳交易所的轉型成本以及全國碳交易的標準選定等問題。
由此,報告對全國碳市場的建立提出幾點建議。
首先是完善相關的制度設計及效果評估,包括建立頂層設計小組及完善相關法規政策安排、加強法律約束力、協同其他政策工具如碳稅和節能減排政策、加強碳交易的基礎能力建設。
其次,要提高排放數據質量,包括準確性、可靠性和透明度。
第三,要設置富有充足彈性的總量,慎用抵消機制同時防備極端情況。在BAU(情景正常)情況下,要不斷收縮市場總量(或增長量),通過創造稀缺性來促進交易。同時,要做好應對經濟過熱或蕭條的防范措施,效仿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方式,設立平準基金和建立拍賣規則,有效地應對需求量的大幅波動。
第四,應采取靈活的配額組合分配方法。包括靈活使用免費分配方法如基準線法、逐步推進有償拍賣。從行業維度來講,面臨外部競爭較小、容易傳導成本的行業應較早采用拍賣法,其他行業依據面臨的競爭程度可酌情在早期予以免費分配。同時配額發放可偏緊,而政府應留有儲備配額。
最后,要運用豐富交易產品、便利交易方式、培養做市商等方式促進二級市場流動性。同時大力發展碳金融,推動標準化工作,包括碳會計標準、碳信息披露等。鼓勵各地通過拍賣、財政補貼、社會募集的方式籌集資金,構建地方碳基金體系,同時,地方碳基金可以結合區域特點及其優先發展方向,建立符合地方特色的公私合作平臺,確保公共資金可以產生額外的政策效應而降低其擠出效應(即減少私人部門在同一領域的投資),并防止重復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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