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和《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試行)》,并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現有相關行業標準規范,綜合考慮煤炭開采布局、資源稟賦、運輸條件和產運需結構變化等因素,將按照不同環節、不同區域、不同企業、不同時段,科學確定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
這位負責人表示,對于煤炭生產企業而言,煤礦地面生產系統中的儲煤能力應達到3天至7天的礦井設計產量,儲煤能力包括儲煤場和貯煤裝車倉總能力。同時,設有儲煤場的煤礦,當動力煤價格處于綠色區域時,應保持不低于5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下跌超出綠色區域下限時,煤礦應保持不低于7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礦儲煤量可不高于3天設計產量。不設儲煤場的煤礦,應保持裝車倉最大設計儲煤量。
對于煤炭主要用戶而言,電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點耗煤行業的相關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煤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應低于近3年企業儲煤平均水平;在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連續快速上漲時,其存煤量不應高于最高庫存,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兩倍的最低庫存量。
這位負責人說,為進一步規范庫存界定范圍,《指導意見》還明確,煤炭生產企業的庫存包括場存煤、站存煤,不包括發運到港口、集運站或分銷基地的存煤。主要用戶的庫存指場存煤(包括距場較近的自有或租用堆場、專用碼頭存煤),不包括在途煤。
“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能夠有效增強煤炭供應保障的穩定性,減少價格大幅波動。”上述負責人表示,庫存制度首先能夠發揮“蓄水池”的作用。通過構建多層次的煤炭市場儲備體系,提升社會整體庫存水平,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熨平產運需各環節因突發因素等引起的市場波動,增強煤炭供應保障的彈性。其次,能夠發揮“調節器”的作用。當煤炭供過于求、價格下跌時,通過設立最低庫存,引導煤炭產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進供需平衡;當煤炭供不應求、價格上漲時,通過設立最高庫存,有利于防止產供需各方特別是中間環節囤積惜售,加劇市場失衡,造成價格劇烈波動。第三,能夠發揮“警戒線”的作用。庫存制度對企業存煤進行規范,在有利于上下游企業保持連續性平穩生產的同時,為相關部門開展煤炭市場監管提供參考依據。
當前,煤炭市場供給總體平穩,價格呈現穩中趨降的態勢,港口、電廠存煤均處于較高水平。截至12月4日,全國統調電廠煤炭庫存近1.18億噸,可用天數23天。此外,今年各地高度重視迎峰度冬煤炭保障,備冬儲煤工作比較主動超前,重點地區的庫存遠高于往年同期水平,這些都為庫存制度的出臺和實施提供了有利條件。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指導意見》在政策發布與正式施行之間還預留了一定的緩沖期,為企業組織生產和調整庫存留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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