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7月28日報道 7月27日是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上訴的最后大限,記者從其身邊人士獨家獲悉,根據陳同海本人的意愿,陳同海已放棄上訴。
十二天前,7月15日,陳同海以受賄1.95億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陳同海有十天的上訴期,截至7月26日為止,由于該天為周末法定假日,故上訴最后日期順延到7月27日。
陳同海案于6月1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據參與庭審人士告訴記者,其律師為其被指控的1.95億受賄額中的兩筆,分別為1.6億和1000萬做的是無罪辯護,即不構成受賄罪,但此觀點并未被法庭采納。
7月15日的宣判僅進行了20分鐘。據悉,陳同海對該判決結果表現平靜并且接受,在十天的上訴期內,陳同海拒絕了家人試圖上訴的勸說。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陳同海的死緩判決將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滿兩年之日若無特殊情況且表現良好,將改判20年有期徒刑。
以此常規情況論,現年60歲的陳同海,刑滿出獄時已過80歲。
陳同海簡歷
1948年9月 出生
山東省惠民人
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
任浙江省寧波市 常務副市長
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
任浙江省寧波市市長
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
任國家計劃委員會副主任
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
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2003年3月起
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
2003年4月
當選為中國石化第二屆董事會董事、董事長
2007年6月22日
被雙規,辭職
新聞回顧:原中石化總經理陳同海受賄近2億 一審被判死緩
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同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1999年到2007年6月,陳同海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財人民幣70萬元、歐元30萬元、美元156萬余元、港幣1.78億余元,折合人民幣共計1.9573億余元。
網站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圖片來源于合作媒體和其他網站,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的目的在于發揚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贏理念,傳遞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有版權問題,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