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美國仍是西半球能源秩序的主導者,但中國在南美的能源利益有擴大之勢,中拉石油合作正日益步入平穩上升期。
近年來,中國經濟增長的“外溢效應”對拉美產生了較強的輻射力,特別是石油合作成為提升中拉關系的亮點。英國《金融時報》9月16日報道,近年來,中國在拉美的戰略投資成倍增加,主要形式是中石化與巴西國家石油公司之間的“石油換貸款”協議,以及收購油田權益。國開行今年與委內瑞拉簽署了200億美元的貸款協議。今年3月,中海油以31億美元收購了阿根廷的Bridas Energy。幾個月后,中化集團又斥資30億美元從挪威國家石油公司(Statoil)手里收購了巴西一個油田40%的權益。此外,中海油和中石化正在考慮出資70億美元競購巴西油氣企業OGX的股權。
自1993年中國石油公司在秘魯獲得油田開發服務合同以來,中拉石油合作歷經近十七年的累積發展,已進入平穩上升期,合作的“寬度”和“深度”得到不斷拓展。盡管美國仍是西半球能源秩序的主導者,但中國在南美的能源利益有擴大之勢。從合作的地緣格局看,目前中國與墨西哥、中美洲和加勒比的石油合作較少,而與南美洲的合作發展突飛猛進。由于拉美主要石油生產國的資源稟賦、供需結構、行業管制和技術水平等方面存在差異,中國與拉美的石油合作國別差異較大,呈現不同的合作路徑和模式。
自2005年以來,中國從南美進口原油占中國原油進口和南美原油出口的比重呈上升趨勢。委內瑞拉、巴西、厄瓜多爾和哥倫比亞是中國當前在南美的重點原油進口國。根據2009年BP石油公司世界能源最新統計,2008年中國從南美進口原油1650萬噸,分別占中國原油進口和南美原油出口的7.58%和6.39%。為實現原油進口來源多元化,從進口潛力看,基于對委內瑞拉和巴西已探明石油儲量的判斷,兩國可成為中國可持續的原油進口對象國。
合作模式多樣
中國石油公司以競標、并購、參股等多種形式在秘魯、厄瓜多爾、委內瑞拉、哥倫比亞等國獲得不少油氣區塊勘探、開發權益。特別是2003年之后,由于部分拉美國家調整對外能源合作政策以及一些外國石油公司隨之撤出,中國石油公司并購了一些油氣區塊資產,積極參股東道國國有石油公司主導的區塊勘探、開發項目。尤其中國與委內瑞拉的上下游一體化合作使得產業內相互依賴得以固化,有助于合作風險的規避。
中國石油公司憑借技術優勢,向拉美產油國提供了大量的工程技術服務。這些技術主要包括物探、鉆井、修井、地面工程、環保評估以及發電及輸變電站建設等。由于中國石油公司在技術和成本上的競爭力,技術服務合作不僅成為中拉能源合作的重要方式,而且也是中國石油公司融入拉美能源市場的可行渠道。近年來,秘魯和厄瓜多爾是中拉技術服務合作的主要對象國,而巴西和墨西哥將是重要的合作潛在對象國。
中國持有充裕的外匯儲備,融資服務已成為2009年推動中國與拉美油氣合作的新舉措,開創了中國的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聯合進入拉美的新模式。例如,中國-委內瑞拉基金規模由60億美元增至120億美元,其中中方出資80億美元;國家開發銀行向巴西國家石油提供了100億美元的貸款。中國與厄瓜多爾也簽署了10億美元的貸款協議,厄方將以提供原油供應的形式償還這筆資金。
問題亟待化解
為開發近期發現的東南沿海鹽下層油田,巴西積極在國際市場擴大融資、進口開發裝備和引進技術服務等。未來一段時間,中國與巴西的石油合作地位將會得到大幅度提升,但是以下問題應值得關注。
首先,巴西油氣產業開放相對有限,合作條件較為苛刻。盡管巴西20世紀90年代末期開放了油氣產業,1997-2007年,共組織了九次油田國際招標,但從2004年第七次招標后,外國石油公司陸續進入巴西。進入巴西的跨國能源企業主要有殼牌、英國石油公司和英國天然氣集團公司、挪威海德魯公司、美國謝夫隆、西班牙雷普索爾及葡萄牙能源公司等。近兩年來,跨國能源企業參與了巴西近海油田的勘探,并擁有新發現油田的股份。這些油田主要位于桑托斯、坎普斯和埃斯皮利圖三個東南沿海盆地,共21個勘探區塊,其中西班牙雷普索爾公司參與了11個區塊。英國天然氣公司和葡萄牙能源公司公司分別持有圖皮油田BM-S-11區塊25%和10%的股份。英國天然氣公司和西班牙雷普索爾公司分別擁有“卡里奧卡”新油田BM-S-9區塊30%和25%的股份。
盡管上述一些跨國石油公司進入了巴西,但巴西國家石油公司仍居于主導地位。大多數外國石油公司難以直接獲得許可證進行經營,而是通過參與巴西國家石油公司項目股份方能進入巴西的油氣產業。外國石油公司在巴西的石油項目一般規模較小,產油量一般在5萬桶左右。同時,巴西對石油生產征收的稅收較高,外國石油公司還擔心諸如勘探風險以及許可證授權期限較短等問題,這些因素已成為外國石油公司投資巴西的風險考量。
其次,巴西鹽下層油田開發政策走向的不確定性不容忽視。2009年9月,盧拉政府向巴西國會提交了開采鹽下層油田的新的政策框架,目前下議院已通過,但上議院仍在討論。這些新政策內容包括:其一,引入“產品分成”合同模式。允許私人公司競標勘探、開發深海油田;生產的石油屬于巴西政府,而私人石油公司將獲得一定量的石油或現金作為補償。其二,成立“鹽下層國家石油公司”。為加強深海鹽下層油田管理,該公司將代表巴西政府負責確定外國投資者和簽署“產量分成”合同,對參加區塊競標的財團擁有否決權。其三,強化巴西國家石油公司的主導地位。針對深海鹽下層區塊招標,巴西國家石油公司至少擁有30%的股權,此外,還可參加競標過程,仍可獲得一定股權。其四,設立石油“社會基金”。把政府石油收益納入新設的國有石油“社會基金”,該基金優先考慮向扶貧、環保和科教領域投資。
巴西新發現71%的深海鹽下層油田區塊面積仍未招標,其余的29%鹽下層區塊已拍賣給私人公司。為消除外國石油投資者的不確定性,巴西政府一直強調,上述開發政策調整不適用已拍賣的深海油氣區塊。顯而易見,這些政策調整的核心則是擴大政府對石油資源的控制權和收益分配比例,雖然開放政策的主旨未變,但外國石油公司的角色僅限于一些區塊開發的參與者,并提供融資及油田開發裝備和技術服務等。毫無疑問,巴西石油資源的主權意識增強和復雜的深海地質開發條件,是外國石油公司進入巴西不得不面對的風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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