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業農村部部長韓俊簽發2025年第3號農業農村部令,公布《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聚焦解決農藥管理領域突出問題,《決定》修改了《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農業農村部法規司負責人表示,《決定》聚焦農藥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積極回應企業和群眾關切,從規范農藥登記、生產許可、經營許可、登記試驗單位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舉措。
一是規范農藥登記申請和代理。農藥登記申請人需指定本單位專人負責農藥登記申請相關工作,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加大登記造假行為處罰力度,完善申請人和代理機構登記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二是強化委托加工管理。原藥(母藥)不得委托生產,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裝為名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委托方需提供必要技術資料。三是規范互聯網經營農藥行為。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向發證機關備案,在相關網頁公示許可證照和產品標簽等信息;第三方平臺要建立并實施資質核驗、網絡經營行為監督等管理制度,配合農業農村部門監管執法工作;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和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農藥。四是加強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監管。試驗單位需建立試驗全過程記錄制度,及時將試驗信息上傳至農藥管理信息平臺;健全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的檢查制度;明確不遵守農藥登記試驗質量規范、出具虛假試驗報告的具體情形及法律責任。
該負責人表示,《決定》還在優化農藥審批服務方面提出了4項新舉措,即增加輕微瑕疵可以補正的情形、減少登記資料重復提交、明確換發證書情形、調整試驗單位延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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