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內不遺余力地研究替代,對外千萬百計尋求多樣化能源,為了適應日本工業領域高科技的飛速發展,日本在能源儲備、 自主開發、與能源出口國合作等方面采取了既有效果又有效率的政策。
日本是世界重要的經濟大國,也是能源消費大國。多年來,日本通過其富有特色的能源政策和能源法律制度的實施,妥善解決了能源安全問題、環境問題,為保持經濟增長,構筑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社會奠定了基礎,并使其擺脫了依賴石油型的傳統能源政策束縛,發展成為能源多樣化的國家。
日本作為一個資源貧乏的國家,在確保本國能源安全方面是比較成功的,這對于越來越成為能源消費和進口大國的中國來說,有重要借鑒意義。
戰略目標
2006年5月,日本發表了“新國家能源戰略”,核心內容是能源安全保障,基本出發點是構筑世界上最先進的能源供需結構,強化全方位資源外交、推進能源環境合作、完善應急對策。新國家能源戰略想達成如下三個目標:
建立國民信賴的能源安全保障。在加強構筑世界最先進的能源供需結構的同時,還要加強對外戰略,努力阻止各種形式風險的發生,強化發生緊急狀況時把波動控制在最小范圍的措施,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一體化解決能源與環境問題,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借助世界領先技術,持續研究與開發非化石能源利用技術,降低對化石燃料依賴度,力爭從根本上解決以氣候變化為主的地球環境問題;進一步提高能效;利用自身擁有的先進環境技術,在致力于解決地球環境問題的各種國際組織中發揮主導作用。
為解決亞洲與世界能源問題做出積極表示。從與亞洲、世界經濟共榮的基本立場出發,在國際上充分利用日本擁有的技術能力及解決問題的經驗,與亞洲國家和世界其他國家加強合作,共同構筑發展基礎;對與能源有關的環境等全人類共同的問題積極承擔義務。
能源政策
日本的能源政策包括石油安全、石油儲備、石油替代、節約能源、環境保護等。
石油安全。日本進口石油大部分來自政府及社會極不穩定的中東地區,因此,日本提出旨在分散風險的綜合資源戰略。日本一方面強化石油與天然氣的自主開發,降低石油依存度。同時大力推行能源外交,積極推進石油供應來源多樣化。中東是日本最大的石油進口來源地,也是日本能源外交的重點地區。同時,日本也重視發展與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資源國的合作,促進石油供應來源的多元化。近年來,日本將油氣進口多元化的戰略重點轉向能源資源豐富的俄羅斯,并謀求改進與伊朗之間的關系,加大與亞洲國家的能源合作。
石油儲備政策。石油的戰略儲備是日本的一項基本國策, 20世紀70年代初,日本先后制定了《石油儲備法》和《天然氣儲備法》,建立了戰略石油和天然氣儲備制度,并通過立法強制國家和企業進行儲備。日本的石油儲備有民間和政府兩個主體。國家石油儲備由政府直接控制,儲備方式為國家儲備基地以及從民間租用儲庫。民間儲備并沒有將生產性庫存和義務儲備截然分開,只要求量,并不要求儲備種類及儲備方式。國家儲備量的規定是90天,實際儲備91天,100%為原油儲備。民間石油企業義務儲備量規定70天,其中成品油占55%,原油占45%。
石油替代政策。目前,石油、煤炭、核能和天然氣仍是日本主要的一次能源。日本能源發展的基本方向是鼓勵開發新能源,爭取提高新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努力實現能源最佳綜合利用。日本政府大力推動新能源的開發。 “新能源開發計劃”即“陽光計劃”,致力太陽能開發利用,同時也包括地熱能開發、煤炭液化和汽化技術、風力發電和大型風電機研制、海洋能源開發和海外清潔能源輸出技術。
節約能源政策。為了鼓勵企業和社會節能,經產省實施了多項財稅政策。一是稅制改革。使用指定節能設備,可選擇設備標準進價30%的特別折舊(在正常折舊的基礎上,可提取30%的特別折舊)或者7%的稅額減免(僅適用于中小企業)。二是補助金制度,對于企業引進節能設備、實施節能技術改造給予總投資額的1/3~1/2的補助(一般項目補助上限不超過5億日元,大規模項目補助上限不超過15億日元),對于企業和家庭引進高效熱水器給予固定金額的補助,對于住宅、建筑物引進高效能源系統給予其總投資1/3的補助。三是特別會計制度,由經產省實施支援企業節能和促進節能的技術研發等活動,該預算納入“能源供需結科目”,主要來源于國家征收的石油煤炭稅。在日本政府和國民的共同努力下,日本的能源利用效率在過去的30年內提高了約37%,已居于世界領先地位。日本計劃到2030年能源利用效率再提高30%以上。
學習日本
日本的能源戰略有哪些看點,有哪些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呢?
將節約能效放在能源發展的重要位置。節約能效對于改善我國的能源現狀和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從根本上解決我國能源問題的必要條件。必須選擇資源節約型、質量效益型、科技先導型的發展方式,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大力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技術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依靠技術創新、體制創新和管理創新,在全國形成有利于節約能源的生產模式和消費模式,發展和建設節約型社會。
促進能源多元化,加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力度。促進新能源的開發和應用,進一步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安全保障;利用新能源開發和應用中的技術積累為提升能源領域的整體技術水平服務。充分利用資源豐富的水力、風力、地熱和太陽能等可在生能源,從稅收、價格、融資等方面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勵機制,大力推動和促進可在生能源的發展,實現能源供應多元化;保持各種能源的相對均衡發展,要穩步發展煤炭產業,延緩用石油替代煤的進程;大力開發替代石油產品,積極開發利用氫能、生物質能等替代能源;促進石油來源的多元化,在和主要產油國加強友好關系的同時,進一步加大與其他國家的能源合作,并適時擴大合作領域。
加快完善我國石油儲備體系。國際上,石油儲備已逐步發展成為一個完整的體系,不僅包括儲備的石油實物,而且包括相應的法律法規、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石油應急方案和管理機構等。我國應加快完善石油儲備體系,建立適用于我國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的完整石油儲備體系。
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能源法律體系。我國應借鑒日本能源政策和立法上的成功經驗,系統完善我國能源法律制度體系;在重點展開制定具有能源基本法性質的《能源法》的同時,完成我國能源專門法相關的立法和修改工作,以完善我國《能源法》的體系和內容。另外,還應加強能源基本法和能源特別法的貫徹實施工作,詳細制定相關法律規范的實施細則和相關關系法規,確實保障《能源法》和《能源特別法》的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