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2年第20號
【發布日期】2012-05-21
2006年5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年度第3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6年5月22日起5年。
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52號公告,依法對措施進行了調整。
2011年5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2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本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相同,即鄰苯二酚,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2910。該產品英文名稱為Catechol。
商務部對終止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維持反傾銷措施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進口被調查產品對中國鄰苯二酚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繼續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自2012年5月22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6年第32號公告、2009年第52號公告,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2年5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鄰苯二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2年5月22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