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軍訪談
自2011年6月4日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合作開發的渤海灣蓬萊油田發生溢油以來,截至目前,該起溢油事故不但未得到徹底控制,又新增了多處漏油點。針對此次溢油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嚴重損害,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已經著手準備提起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
盡管近年來,我國關于海洋污染的賠償案例已經發生了多起,但針對海洋生態損害的訴訟賠償,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今后,隨著海洋開發力度加大,海洋石油勘探、海水淡化等項目的紛紛上馬,海洋環境安全問題將日益凸顯,越來越多的化工企業有可能會面對海洋污染索賠的風險。為了更好地了解我國海洋污染索賠的相關情況,本報記者專門采訪了長期從事海洋污染索賠訴訟的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軍。夏軍律師通過典型溢油索賠案例的回顧與分析,將我國海上溢油事故索賠歷程進行了梳理,并對即將展開的此次渤海溢油索賠闡述了自己的觀點。
糾結的“塔斯曼海”油輪溢油案
記者:我國從什么時候出現了海上溢油導致的索賠案件?
夏軍:2002年渤海灣發生的“塔斯曼海”油輪溢油案,是首例由我國海洋主管部門依法代表國家向破壞海洋生態的責任人提出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要求的案件,亦為迄今國內就油污事故給海洋生態造成損失作出的首次判決。
2002年11月23日,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輪與大連旅順順達船務公司所屬的“順凱1號”貨輪,在渤海灣的曹妃甸海域發生碰撞,導致“塔斯曼海”油輪所載的205.924噸文萊輕質原油入海,泄漏原油污染了天津海域和部分唐山海域。
經國家海洋局授權,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訴狀,要求“塔斯曼海”輪船主英費尼特航運公司和倫敦汽船船東互保協會因溢油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污染損害進行賠償。中方索賠金額最終確定為1.7億元。
記者:此案什么時候進行了判決?結果如何?
夏軍: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英費尼特航運公司和倫敦汽船船東互保協會連帶賠償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態損失近千萬元,其中海洋環境容量損失750.58萬元,調查、監測、評估費及生物修復研究經費245.23萬元,共計995.81萬元。同時,賠償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漁業資源損失1500余萬元。另外還要賠償遭受損失的1490名漁民1700余萬元。此次索賠案的最終賠償金額共計4209萬余元。
記者:被告方同意這個判決結果嗎?
夏軍:不同意。一審判決后,被告旋即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前后時間跨度近7年,直至2009年該案才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被告賠償1513.42萬元人民幣。其中天津市海洋局僅獲得300萬元的和解補償,連已投入的成本都未收回。其他原告得到的賠償也大幅度縮水。除環境容量損失以外,對于原告主張的其他海洋生態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均未予支持。
記者:此次海洋生態索賠不盡如人意的癥結出在哪里?
夏軍:此次索賠之所以不盡如人意,是因為中方缺乏認定海洋生態損害的評估、鑒定方法。同時基礎性環境監測研究工作滯后,環境修復實驗工程缺失,由此導致相關證據證明力不足。
記者:這個案件之后,我國的相關制度有無進行完善?
夏軍:有。盡管經濟上得不償失,但“塔斯曼海”油輪案仍然具有標桿價值,成為制度完善的鋪路石。它喚醒了海洋部門的索賠意識,為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未來做好生態索賠工作作了鋪墊,為公益性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積累了必要經驗,同時促成了相關評估技術規范的出臺。
2007年4月,國家海洋局發布了關于海洋生態評估的行業標準《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根據該導則的規定,對海洋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由海洋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對肇事者提出賠償要求。該導則還具體規定了海洋溢油對海洋生態損害的評估內容和評估方法,為科學量化海洋溢油事故生態損失提供了技術標準。按照這一導則,應當評估的海洋生態損失,分為海洋生態直接損失(包括海洋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和海洋環境容量損失)、環境修復費(包括清污費用、灘涂修復費和沉積物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調查評估費。由此確定最終索賠額度。在這次渤海灣蓬萊油田溢油事故中,國家海洋局就是依此規定操作的。
完勝的“金盛”輪溢油案
記者:第一次海上溢油索賠經驗和海洋生態評估的行業標準,對之后發生的海上溢油事故索賠有何積極作用?
夏軍:由于有了行業標準,尤其是有了“塔斯曼海”案件的借鑒,2007年發生的“金盛”輪溢油案訴訟過程就比較順利,堪稱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索賠的完勝案例。
2007年5月12日,煙臺海域發生圣文森特籍“金盛”貨輪和韓國籍“金玫瑰”貨輪兩船碰撞溢油事故。隨后,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起訴 “金盛”輪船主金盛船務有限公司,要求賠償國家漁業資源損失、海洋生態損失、調查監測費用及利息。此案也是由國家海洋局出面提供訴頌報告的。
記者:判決結果如何?
夏軍:青島海事法院全部支持了國家海洋局北海環境監測中心、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業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評估報告認定的海洋生態和漁業資源損失費用。其中,此次溢油事故對海洋生態造成的損害898.1644萬元,對天然漁業資源造成的損害722.32萬元。在此基礎上,法院判決“金盛”輪船主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最終“金盛”輪船主服從了判決。
有喜有悲的2006渤海溢油案
記者:除了船舶相撞的溢油索賠案件外,我國發生過海上油田溢油索賠案件嗎?
夏軍:發生過。2006年渤海溢油索賠案就是一例。2006年春天,由于犯罪分子海底盜油和油輪漏油事故的影響,渤海山東、天津、河北海域突現大面積原油污染,漁業生產遭受特大損失。山東東營市海洋與漁業局聘請權威技術機構及時到現場采樣監測,深入細致地進行漁業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幫助全市受害漁民從勝利油田獲得了比較理想的經濟補償。而河北沿海各市盡管在該污染事件中損失慘重,但因地方政府缺乏污染訴訟觀念,消極無為、被動應付,沒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除河北樂亭縣8個養殖場外,全省受害漁民都吃了啞巴虧,得不到分文補償。
記者:請您談談這個溢油事故的具體情況。
夏軍:2006年2月22日,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執法人員在巡航監視中發現渤海海域有大面積漂油。從3月開始,溢油擴散到了河北,唐山市灤河口至曹妃甸近岸海域陸續被原油污染,一片狼藉。污染造成漁民養殖貝類紛紛死亡,大部絕產。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業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在漁民的不斷要求下,才出面進行檢測,出具了評估報告。報告顯示,僅樂亭縣魯月波等6家養殖場遭受的漁業污染損失就達3066.8萬元,而沒有要求檢測的漁場損失皆為未知。事后據統計,漏油總共造成約300平方千米的海域污染面積。
2007年初,國家海洋局和國家環保總局相繼發布公報,說明了2006年渤海原油污染事故是兩起事故疊加造成的:2005年6月至12月間,盜油分子多次在山東勝利油田海洋采油廠海底輸油管道上打孔盜油,造成原油外泄;當年12月,在附近海域,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輪公司下屬“大慶91號”油輪運載途中發生艙裂,原油大量泄漏。而海底輸油管道溢油則直到2006年3月13日,勝利油田才正式找到溢油源,并停止原油外輸。但是,勝利油田當時并未選擇上報情況,直至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執法人員發現海上油污。
2007年7月,山東省東營市中級法院對盜油分子判處了從死刑到有期徒刑的重刑,但是對溢油影響的范圍、造成的損害僅作了有限和模糊的認定。
記者:河北受害漁民索賠結果為何不理想?
夏軍:在海底盜油刑事案件宣判之后,受到溢油污染嚴重損害的6戶河北漁民,以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油輪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勝利油田分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為被告,在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天津海事法院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認定,勝利油田分公司在發生海底輸油管道溢油事故后不按照規定報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發生,因此應當接受行政處罰。但考慮到各種復雜的因素,國家海洋局最終沒有對油田下達罰款決定。
由于河北省地方政府的不作為,也由于原告證據方面的某些不足,還由于漁民與石油公司之間力量失衡,本案最終于2010年11月18日經天津海事法院調解成功,結束了漫長的訴訟程序。代表油田和油輪的4方被告在不承擔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下,按照評估報告所認定污染損失額的40%,共1200余萬元,向各原告給付損失補償金。同時,原告撤回了對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訴。
記者:山東受害漁民索賠情況又如何呢?
夏軍:在煙臺市重災區長島縣,當地政府迅速統計損失,向中海油輪索賠。最終在交通部、地方政府和山東省海事局的溝通下,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600萬元賠償款;在東營,受當地政府委托,農業部對漏油來源、影響海域和損失進行了鑒定。在當地政府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東營市漁民于2007年春天在青島海事法院起訴勝利油田。青島海事法院在2010年作出判決,確認油田不負有賠償責任,但基于“和諧司法”理念,責令油田補償漁民70%的損失,共2000余萬元。
備受關注的此次溢油事故索賠
記者:您認為此次渤海溢油索賠會不會比之前處理得更好一些?
夏軍:中國的環境法治在進步。我們對海洋石油污染事件的善后處置,有理由比之前的污染事件做得更好。應當說,海洋生態資源遭受污染后的國家索賠,在我國有法律明文規定可依照,有技術標準和技術機構可支撐,有海事法院的專業平臺可運用,有成功勝訴的先例可借鑒,司法救濟的路徑是暢通的。
記者:海洋污染索賠目前可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夏軍:主要可依據的法律法規有3個。一是2000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其中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即海洋、海事、漁業、環保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本次溢油事故發生在海洋石油開采活動中,國家海洋局或其授權機構,是海洋生態損失索賠的法定主體;
二是國家海洋局在2007年發布的行業標準《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對海洋生態損失規定了具體的計算方法;
三是2008年國家農業部牽頭制定的國家標準《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對漁業損失評估作了具體的規定。
記者:您認為目前我國處理此類污染事故索賠還存在什么問題?
夏軍:我認為當前我國的法治進程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法律執行力薄弱。各級政府對于環境污染事故尤其是突發、重大、敏感的污染事故,在善后賠償上過分依賴行政手段,片面追求“維護穩定”,習慣于隨意性較大的非法治化處置。目前有些政府部門更多的是關心生產經營和招商引資不要受影響,為此不惜犧牲弱者的利益和生態環境。如果污染企業無須為污染事故支付足夠的經濟代價,“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痼疾就無法消除,政府替污染者“埋單”的怪事將一演再演,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必受阻滯。客觀現實迫切要求我們轉變思想觀念,理順工作機制,推進海洋生態資源國家索賠,堅持污染事故處置的法治路徑,從而維護環境正義,實現環境良治。
2010年4月發生的墨西哥灣鉆井平臺爆炸事件造成11人死亡,近1500千米海灘受到污染。圖為2010年4月21日,這一海上鉆井平臺爆炸后升起滾滾濃煙。 (CFP 供圖)